保安人員與保衛人員一些企事業法人都有自己的保衛組織,其前身實際就是治安保衛委員會。根據1952年頒布的《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第二條:治安保衛委員會是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是在基層政府和公安保衛機關領導下負責進行工作。如此看來,似乎保衛人員同保安人員十分相似,可是在領導關系上,保衛人員卻與保安人員不同。
盡管保安與保衛人員都受雙重領導,但保衛人員的雙重領導只是行政部門的分工造成,而保安人員的雙重領導卻是由企業與行政部門的關系上造成的。其次,二者地位不同。保安人員一般都是保安服務公司的雇員,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關系受《勞動法》調整:而保衛人員情況就較復雜了,在工廠企業中保衛人員同保安人員一樣,受《勞動法》調整但在機關、事業中的保衛人員卻會列入國家編制、享受公務員待遇。
還有,二者存在的范圍不同。保衛人員僅存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公有制企業中,而保安人員卻可存在整個民間的安全防范體系中。保安服務業的保安業客體特征及民事責任關于中國保安業的客體具體講就是保安服務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法律上稱為標的。中國保安業的標的主要有人防服務與技防服務兩大類。
人防服務,是指運輸、守護、巡邏、防范等合同中規定的各種勞務服務,也就是保安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的人力防范服務。如為客戶提供一定數量的保安人員,押運貴重財物、守衛銀行金庫、重要倉庫、維護企業內部治安秩序等等。技防服務是指保安公司為客戶提供的技術防范服務,如為客戶安裝防盜報警設施、設計防火、防盜工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