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韋先生是一名公司保安,2015年,在其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之時,遭遇車禍無法上班。然而,還在醫院養傷的韋萬萬沒想到,單位竟以曠工為由,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雙方最終釀成訴訟。日前,這起案件有了一審結果。
韋難過之余,覺得出車禍時勞動合同尚未到期,雖沒有與公司簽訂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的勞動合同,但在其住院期間,公司的經理曾去探望,公司是知道他的去向的,并不是曠工;同時合同上也記錄有詳細的家庭地址和聯系電話,不存在聯系不上的情況。因此,韋認為勞動合同沒有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該到其年滿60周歲退休止,即2016年5月5日。
今年3月28日,在韋申請勞動仲裁后,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雙方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保安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柳江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間,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保安公司雖然提供有勞動關系終止通知書及公示照片、工作時間證明、考勤表,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張貼時間即為勞動關系終止通知書的落款時間;且公司在明知韋先生具體家庭住址和聯系電話的情況下,沒有證據證明其客觀上無法聯系上韋。公司主張的韋無故曠工、無法聯系韋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韋在與保安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傷殘,無法正常上班。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韋于2016年5月6日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此,韋與保安公司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最終駁回了保安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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