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安管保衛服務人員的職責有:
(1)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3)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4)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5)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2、單位制定的內部安管保衛服務制度包括下列內容:
(1)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4)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治安防范教育培訓制度;
(6)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7)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勵制度;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藥的單位,還應當有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有關的治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