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設立外包保安培訓機構,開展保安培訓業務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取締和處罰。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安培訓許可證》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該保安培訓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關聯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的公安機關撤銷《保安培訓許可證》。
外包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退還學員全部學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安培訓機構取消教員授課資格,并對保安培訓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一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安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